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 文集

1 神學論著 · 論意志的自由 / 02 第二部分 反駁亞米念派自由觀 · biblesupport.com
第二章 13 意志行為必然性推翻亞米念派自由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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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13節

無論我們假設道德主體的意志行為是否與任何先前的因素相關聯,它們都必須在某種意義上是必然的,以推翻亞米念派的自由觀。

意志的每一個行為都有其原因,或者沒有。如果它有原因,那麼根據已經證明過的,它就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結果必然依賴於其原因並隨之而來,無論那個原因是什麼。如果原因是意志本身,透過先前的行為進行選擇和決定;那麼被決定的、被引起(caused)的行為仍然必須是一個必然的結果。作為其原因的先前行為所決定的結果,這個行為無法阻止其原因的效力;它必須完全服從其決定和命令,就像手腳的動作一樣。意志的後續被命令的行為,相對於先前的決定性行為而言,是被動且必然的,就像身體的各部分對於決定和命令它們的意志行為一樣。因此,如果意志的所有自由行為都是由意志本身決定的結果,也就是說,是由先前的選擇決定的,那麼它們都是必然的;它們都受制於並被其原因——先前的行為——決定性地固定下來:是的,甚至那個決定性的行為本身也是如此;因為如果它是一個自由和自願的行為,它也必須由另一個先前的行為來決定和固定;因此也必須是必然的。所以,根據這種說法,意志的所有自由行為都是必然的,而且除非它們是必然的,否則它們就不能是自由的:因為根據亞米念派的自由觀念,除非它們是由意志決定的,否則它們就不能是自由的;而這就是由先前的選擇來決定,而這個選擇作為它們的原因,證明了它們是必然的。然而他們卻說,必然性與自由是完全不相容的。因此,根據他們的理論,意志的行為除非是必然的,否則就不能是自由的,但如果它們是必然的,就不能是自由的!

但如果採取兩難困境的另一部分,即意志的自由行為沒有原因,並且與任何先前的、決定它們的事物都沒有關聯,以維持其適當的絕對偶然性,並且假設這是可能的;這仍然無濟於事。因為如果意志行為是完全偶然發生的,並且根本沒有任何原因,那麼可以肯定的是,沒有任何意志行為,沒有任何靈魂的先前行為是其原因,靈魂的任何決定或選擇都沒有參與其中。意志,或者說靈魂,確實是偶然發生在其身上的事情的主體,但不是原因。意志在引起或決定方面不是主動的,而純粹是被動的主體;至少,根據他們對行動和被動的理解。在這種情況下,偶然性阻止意志的決定,就像一個適當的原因一樣;而對於意志來說,它是必然的,不可能有其他方式。因為假設如果意志或靈魂願意,它本可以有其他方式,就是假設該行為依賴於某個先前的選擇或意願行為,這與現在的假設相悖;這就是假設如果其原因以其他方式命令,它本可以有其他方式。但這與它根本沒有原因或命令者不符。對於靈魂來說,凡不依賴於靈魂任何自由行為的,都必須是必然的:而沒有原因的,不依賴於靈魂任何自由行為;因為根據假設,它不依賴於任何事物,也不與任何事物相關聯。在這種情況下,靈魂必然地受制於偶然發生的事情,就像不活躍的地球必然地受制於落在其上的東西一樣。但這與亞米念派的自由觀念不符,他們的自由觀念是意志在其自身行為中決定自己的能力,並且在其中完全是主動的,沒有被動性,也不受必然性的約束。——因此,偶然性屬於亞米念派的自由觀念,但又與之不相容。

我在此要指出,《論上帝與受造物的意志自由》一書的作者(第76、77頁)說道:「『偶然』一詞總是意味著沒有設計而做的事情。偶然與設計直接對立:偶然永遠不能恰當地應用於意志的行為,因為意志是所有設計的源泉,它設計選擇它所選擇的任何事物,無論它所選擇的事物是否有任何優越的適宜性;當兩個完全相等的事物被提出時,它設計決定自己選擇其中一個,僅僅因為它願意。」但這其中顯露出極大的疏忽。因為如果意志是所有設計的源泉,如他所說,那麼它當然不總是設計的結果;意志的行為本身有時必須發生,而它們並非源於設計;因此,根據他對偶然的定義,它們是偶然發生的。如果意志設計選擇它所選擇的任何事物,並且設計決定自己,如他所說,那麼它就設計決定它所有的設計。這將我們從一個設計追溯到一個決定它的先前設計,再追溯到另一個決定那個設計的設計;如此無限循環。第一個設計本身必須是先前設計的結果,否則根據他的觀念,它就必須是偶然的。

這裡可以提出另一個關於意志行為與其原因的先前事物之間關聯的替代方案,與前一個方案非常相似;即:人類自由是否能與意志行為必然地與理解的觀點相關聯而並存,因此與必然性相容;或者它是否與這種關聯和必然性不相容且相悖。前者直接顛覆了亞米念派的自由觀念,即擺脫一切必然性的自由。如果選擇後者,並說自由與意志行為必然地與理解的先前觀點相關聯是不相容的,因為自由在於擺脫意志所暗示的任何此類必然性;那麼靈魂的自由至少部分在於擺脫理解在其行為中的約束、限制和管轄,以及自由和傾向於違背理解的觀點和指示行事:因此,靈魂在其行為中越是擺脫這種束縛,就越有自由。現在讓我們思考這將人類自由的崇高原則帶向何方,特別是當它被完美地擁有和享受時,即完全和完美的自由以及傾向於完全隨機行事,與任何理性的指示,或任何被理解所領會、考慮或審視的事物,都沒有絲毫關聯、約束或管轄;因為這與意志對其自身決定的完全和完美主權不相容。——人類對自由的觀念是某種尊嚴或特權,是值得爭取的東西。但是,被交由這種狂野的偶然性,完全且持續地傾向於不合理地行事,並且像我們沒有理解力,或者像被風吹散的煙霧一樣缺乏感知力,這又有什麼尊嚴或特權可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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